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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流业“营改增”试点基本情况及主要问题
发布:盖世集团  来源:现代物流报  时间:2012/3/26 15:01:01

    一.物流业“营改增”试点基本情况:
    1.《试点方案》首次将“物流辅助服务”列入应税服务范围,并设置了6%的适用税率,有利于解决物流业重复纳税和发票管理等问题。
    2.试点政策使原有增值税纳税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多,税负有所下降。
    3.试点纳税人中的物流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由原来的3%或5%的含税税率,调整为3%的不含税税率,有利于促进中小物流企业的发展。 
    二.物流业“营改增”试点遇到亟待解决的问题:
    1.货物运输业务税负大幅增加
    物流企业从事仓储、货代等“物流辅助服务”,其税收负担基本持平或增加不多。装卸搬运服务和货物运输服务从3%的营业税税率调整为11%的增值税税率,上调幅度较大,且实际可抵扣项目较少,导致试点后企业实际税负大幅增加。
    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:
    1).货物运输业务增值税税率偏高;
    2).可抵扣进项税额偏少。
    2.物流业务各环节税率不统一问题仍未解决
    《试点方案》依旧对物流业设置了“交通运输服务”和“物流辅助服务”两类应税服务项目,交通运输服务按照11%的税率,物流辅助服务按照6%的税率征收增值税。物流业务各环节税目不统一、税率不相同、发票不一致,是多年来困扰物流业发展的政策瓶颈。人为划分不仅不适应现代物流一体化运作的需要,也增加了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。
    3、操作过程中还有一些具体问题亟待明确
    1).快递企业适用税率仍不明确。
    2).物流企业集团及其分、子公司无法合并缴纳增值税。
    3).增值税发票征管问题。
    4).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不符合行业特点。
    三.相关政策建议
    1.将货物运输服务纳入物流辅助服务
    2.适当增加进项税抵扣项目
    3.对存量资产 (非不动产)采取过渡性抵扣政策
    4.统一快递业行业归属及适用税率
    5.允许试点物流企业集团及其分、子公司合并缴纳增值税
    6.设计使用物流业专用增值税发票
    7.明确试点物流企业会计核算办法
    8.慎重对待试点扩围 
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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