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仓储业与不动产租赁业的税收比较
发布:盖世集团  来源:本站原创  时间:2011/6/18 16:36:31

    粗看,好象仓储业和不动产租赁业没有大的异同,仔细分析,两者在税收上、形式上都具有很大的区别。
    一、税收上的区别
    仓储业、不动产租赁业属于服务业中的两个不同的细目,两者都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以及相关的附加税,最大的区别是与仓储相关的不动产从价计征房产税(1.2%),而不动产租赁业须从租计征房产税(12%)。
    相关的营业税税目注释如下:
    仓储业,是指利用仓库、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、保管货物的业务。
    租赁业,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、房屋、物品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。
    二、形式上的区别
    仓储合同的定义
    仓储合同,又称仓储保管合同,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,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。仓储业是专为他人储藏、保管货物的商业营业活动,是现代化大生产和国际、国内商品货物的流转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。
   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:
    (1)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。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,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,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,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。因此,《合同法》第382条规定: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。
    (2)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。根据1985年9月25日国务院批准的(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)第3条的规定,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,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。
    (3)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。由于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,因此,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,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,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。这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,因为保管合同既可有偿、也可无偿。
    租赁合同的定义
    租赁合同(Lease Contract),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、收益,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。在当事人中,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;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。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。
    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:
    1.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。在租赁合同中,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,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,而不转让其所有权;租赁合同终止时,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。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。
    2.租赁合同是双务、有偿合同。在租赁合同中,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,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,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。
    3.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。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,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。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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